近日,国家网信办、国家报刊出版局、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落实以下要求。制定《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类具体类型和症状,包括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图像等近年来治理领域突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防范算法推荐、生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风险,确保《办法》科学、严谨、符合最新规定。曾是。该办法要求网站平台和内容创作者采取防范措施,抵制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网信部门将持续净化网络环境,鼓励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类信息内容的管理,为未成年人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的测算》解答网友提问记者近日,国家网信办、国家报刊出版总局、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关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该措施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这项举措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儿童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思想道德l 未成年人建设和网络未成年人保护。 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清洁公平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和指引。如今,互联网已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空间。未成年人上网比例持续上升。他们在网络空间接触到的信息很容易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价值观的形成。社会各界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 《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上网》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类型、范围、判断标准、指导方法等。《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条例》的重要一步,将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为网站平台、内容创作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明确、不含糊的指导。 问:制定该办法的总体理由是什么?答:《办法》在编写过程中主要考虑三点:一是根据《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类别和具体情况。《办法》总结了近年来“清柔”系列专项措施整改中未解决的几个问题,结合常态化治理的实际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院士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分类结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反映性。三是对网络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保护。近年来在治理领域不断提起诉讼,并对防范算法推荐、生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了要求。问:该办法如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分类?答:根据《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要求,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为四个方面:第一类是导致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实施诈骗行为的信息。例如,性挑逗、性挑衅等很容易导致发生性关系。网络暴力中存在谴责、嘲笑、贬低、歧视等负面信息。诱导未成年人采取收费、报酬等不合理消费行为的。第二类是可以有新的信息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例如,鼓励奢侈放纵、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人。宣扬畸形审美、庸俗文化的人。三是未成年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图像执导、执行含有不良价值观或不当行为的情节内容。四是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父母同意,不适当地描述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习或生活,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泄露。问:《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立法要求。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条例》等,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受影响。它需要对可能暴露的在线信息采取预防措施和抵制。一是明确内容呈现的管理。互联网产品、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不在其产品、服务的首页首屏、弹窗、主动搜索、列表、推荐、选项以及其他可能吸引用户注意的重要链接上展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其次,添加显着的警告标志。另一方面,这是对义务的明确提醒。网络信息需要创建、复制、出版或者传播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网站的组织和个人d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信息展示前必须在显着位置张贴告示。例如,在文本的开头、结尾或中间添加文本提示、常用符号提示和其他标记。另一方面,我们要强化领导者的责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具有重大即时影响的识别能力,引导和规范用户索取相关信息。三是完善技术保障措施。提供算法推荐、生成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强加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特别是网络产品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的服务。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附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关于公布《互联网上可能存在的信息分类处理办法》的公告(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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